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购买进口设备免关税及增值税
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106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程序可参照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内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程序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